近期,会昌县城市管理局针对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开展了严格执法,对多起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希望大家以案为鉴,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争做文明市民,共同维护我们美丽的家园。#赣州头条#
案例一
3月23日,执法人员在巡逻中发现,欧某某和曾某某将建筑垃圾违规倾倒在文园路安置区欧屋后准备离开。执法人员当场将两人拦截,对两名当事人进行了严肃的教育批评,并要求当事人清理倾倒的建筑垃圾。两名当事人当场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两人分别处以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3月26日,执法人员巡逻至县城山水大道(原欣会瓷厂)拆迁空地时,发现一辆运输车正在违规倾倒建筑垃圾,经核实,车主为郑某某,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进行了相关法律宣传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将倾倒的建筑垃圾清理干净。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处以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3月27日,执法人员在巡逻中发现,肖某某在文园路安置区廖屋违规倾倒建筑垃圾后准备离开,执法人员当场将其拦截,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批评,并责令其清理倾倒的建筑垃圾。当事人当场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其处以200元的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