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4月3日消息(记者 马文静)央广网记者从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获悉,为规范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行为,推动保险资金服务社会民生、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重大股权投资的概念。将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未上市企业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界定为重大股权投资。二是立足“五篇大文章”,促进保险公司专注主业,调整可投资行业范围。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增加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科技”“大数据产业”,引导保险资金加大对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力度,精准高效服务新质生产力。三是规范治理约束和内部管控。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健全股权投资决策流程与授权管理机制,完善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后管理和风险隔离。四是明确“新老划断”要求。新增投资按照《通知》执行,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存量业务,督促保险机构制定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报监管后实施。
从具体内容来看,《通知》指出,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政策、监管要求审慎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加强对股权投资的统筹管理,防止无序扩张。保险机构应当全部使用自有资金开展重大股权投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可以投资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科技、大数据产业、现代农业等企业,符合监管规定的共享服务类企业,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可的其他企业。保险机构与其金融类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与其非金融类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四级,金融监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通知》还规定了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权投资不得存在的八大行为。

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权投资不得存在的八大行为(截图自金融监管总局网站)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随着形势环境变化和行业发展,重大股权投资领域产生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保险机构对新经济、新技术的股权融资支持力度有待提升,对被投资企业管理有待加强。《通知》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股权投资行为,引导保险公司做好“五篇大文章”,有助于防范资金运用风险。此次《通知》优化了保险资金重大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同时,保险机构要加强对股权投资的统筹管理,压实风险管理主体责任,不得以泛科技企业等名义规避监管要求,切实防范相关风险。
上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深化保险资金运用改革,完善监管政策,加强监督管理,推动保险资金加大对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力度,精准高效服务新质生产力,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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